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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畜禽养殖不该禁的不能禁!拆迁也要合理补偿!

    信息发布者:何志军
    2018-08-27 08:49:41   转载

    农业部:畜禽养殖不该禁的不能禁!拆迁也要合理补偿!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2017年底前所有禁养区的猪场要全部关闭或搬迁,导致各地政府的环保治污、猪场拆迁力度空前加大,一些地方的猪场拆迁乱象愈演愈烈。6月1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下称《意见》)有关内容,于康震在会上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圣运律师发现,随着全国对养殖场集中处理风暴的掀起,针对养殖场进行拆迁的风波也愈演愈烈,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层出不穷的违法拆迁给养殖场带来的灭顶之灾,今天圣运律师将与大家一同探讨关于养殖场的拆迁和补偿的问题。

    养殖场,有拆就有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养殖场禁养拆迁,应当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停产停业的损失,合理的搬迁费用等等。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拆迁方以违建之名进行拆迁是其惯用伎俩,拆迁方常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圣运律师提示大家,保持定力和警惕,违建只是拆迁方打压养殖场进行拆迁博弈战的一个手段。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我们应当努力争取。

    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是从拆迁开始到你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恢复生产这段时间,因拆迁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一般按月给,总计给六个月,这部分补偿一般会要求你提供营业流水、资产负债表等,这些提供了后可由评估确定。

    强拆需要合法程序

    养殖场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一般由养殖人与拆迁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如果拆迁方不同意评估结果,不认同补偿数额,那么未经一个合法程序,拆迁方是不能径直进行强拆的。如果养殖户可以证明其养殖场已经通过环评,往往可以幸免于难,继续经营。即使遇到因工程项目问题关停禁养,如果可以证明养殖场环评、规划等手续过关,也会获得较其他养殖场更高的补偿。

    养殖场往往灌注了经营者的巨大心血和努力,不合法的拆迁以及不合理的补偿往往会断送不少经营者的主要经济来源,这对老百姓的生活安定以及社会稳定都是十分不利的。此次农业部号召不可随意禁养,圣运律师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守住法律的底线,合法拆迁合理补偿!当然,经营者的养殖场面临拆迁时,也不可一味居于被动,该有的补偿,我们应该争取,不该进行拆迁,我们应当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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